成都民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民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民初3067号

原告:成都民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牡丹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永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被告:四川省泸州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平安路**/div>

法定代表人:白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的成都民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泸州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民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成都民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民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成都民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