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6746号之一
原告: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桃源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68335783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升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丝绸东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7102160X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48号华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54524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48号华鸿大厦2号楼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253913879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凡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群贤路130号4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93378028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原告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升达贸易有限公司、****电器有限公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凡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0元,由原告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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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