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飞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安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纸
签阅人 | 签发人 | 核稿人 | 拟稿人 | 校对人 | 印发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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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15)杭临商清(预)字第1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飞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递交清算申请书,要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杭州飞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本院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杭州飞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14日成立,公司章程规定经营期限为十年,经营期限至2019年4月13日止,现该公司因未参加2013年度年检,已被依法吊消。本院依法通知双方于2015年1月21日下午3时30分在103审判庭进行听证,但因被申请人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也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后通知被申请人杭州飞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亚于2015年2月3日上午9时在304审判庭进行听证,但因被申请人杭州飞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均未到庭参加听证。且申请人***以公司未履行债权,无法与股东联系,无法由公司股东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杭州飞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