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飞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09)杭临商初字第564号
原告:***,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余杭区人,住余杭区良渚镇荀山村4组朱家斗。
委托代理人:***,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下城区朝晖七区21幢402室。
被告:***,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太湖源镇夏村村6组锦里56号。
被告:***,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锦城街道余村6组余村10号。
被告:临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於潜镇方元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临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为此,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帅 晓 峰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 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