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飞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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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 |
主办单位及拟稿人: 民二庭 袁正茂 2008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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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民二终字第1422号 |
共印25份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於潜镇方元村。
法定代表人:夏荣飞,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金盟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於潜镇方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万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永明、胡志坚,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金盟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不服临安市人民法院(2008)临於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上诉人临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临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临安市人民法院(2008)临於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悦琴
审 判 员 袁正茂
代理审判员 黄江平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倪知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