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飞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拱民二初字第580号
原告:浙江亚克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小河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姜伟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於潜镇方元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亚克建筑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亚克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亚克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亚克建筑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1元,减半收取计202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58元,合计3483.50元,由原告浙江亚克建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天鸿
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徐 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