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白鸽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成都白鸽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2财保17号
申请人:成都白鸽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志能。
申请人成都白鸽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白鸽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251860.3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白鸽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251860.3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申请人成都白鸽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恢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