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1287号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双盛镇万缘村**。

法定代表人:杨广军。

被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文武路**

法定代表人:郭建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阳仲裁委员会(2018)德仲裁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1271510.7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271510.7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人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1271510.7元。

二、终结德阳仲裁委员会(2018)德仲裁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奎

人民陪审员  甘连惠

人民陪审员  刘 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