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1204号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双盛镇万缘村19组。
法定代表人:杨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俊,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文武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东,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阳仲裁委员会〔2018〕德仲裁字第403号仲裁裁决,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额1271510.7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德阳仲裁委员会〔2018〕德仲裁字第403号仲裁裁决由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加红
审判员 戴 伟
审判员 姚力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