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新蜀宇路桥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恢296号

申请人成都市新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万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石。

被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文武路**。

法定代表人郭建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江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2日恢复执行成都市新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完成修复义务,此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完成修复义务,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温江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奎

执 行 员  王峰

人民陪审员  刘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