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温江华安租赁站、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执765号

申请人温江华安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花土社区安和苑****。

经营者宋安惠,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文武路**/div>

法定代表人郭建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5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执行温江华安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956861.5元。

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956861.5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租赁费956861.5元。

二、终结(2017)川0115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奎

人民陪审员  王秀芳

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