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56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梅,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晓丽,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文武路**。

法定代表人:郭建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甫东,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甫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甫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甫东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俊

审判员 冯 璐

审判员 白福群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珍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