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356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嘉顿商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615341R,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毛华仁。
被执行人:连云港吉本多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849489937,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时奎敬。
申请执行人上海嘉顿商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吉本多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2016)苏0706民初4532号、(2017)苏07民终3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予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706执35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书生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万路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松
书 记 员 张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