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顿商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嘉顿商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3执保139号
申请保全人: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97号。
法定代表人:白松泉。
被保全人:上海嘉顿商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227号247室
法定代表人:毛华仁。
本院依据(2021)辽1303民初14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上海嘉顿商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上海嘉顿商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蒋 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景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