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顿商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嘉顿商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吉本多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706执218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嘉顿商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吉本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嘉顿商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吉本多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予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706执21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路
审判员*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