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24执异12号

案外人:***,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吕春喜、陈雷、何沿波、杜晓彬、陈雷、焦丽敏、王军、龙玉夫、潘红梅、毛晓东、李贵发。

被执行人: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冯永会,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市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辛俊峰,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吕春喜、陈雷、何沿波、杜晓彬、陈雷、焦丽敏、王军、龙玉夫、潘红梅、毛晓东、李贵发与被执行人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时,案外人***对本院查封的位于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杜尔伯特镇美立方小区6号楼6单元501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法院查封的美立方小区6号楼6单元501室是我的回迁楼房,法院查封行为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法院不应查封,故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

案外人***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的《搬迁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日期为2011年3月9日的《动迁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日期为2012年12月1日的《棚户区改造回迁楼抽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城北新区回迁楼抽签结果》城北新区回迁楼抽签结果复印件一份、日期为2020年7月17日杜蒙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吕春喜、陈雷、何沿波、杜晓彬、陈雷、焦丽敏、王军、龙玉夫、潘红梅、毛晓东、李贵发与被执行人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整体查封大庆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杜尔伯特镇美立方综合楼1-5号楼及6号楼及现有工程。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外人***是否系美立方小区6号楼6单元501室的权利人,该权利是否能排除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的规定。第一,案外人***作为被拆迁人,其系美立方小区6号楼6单元501室的回迁安置人。第二,案外人***的回迁安置权在《动迁协议书》、城北新区回迁楼抽签结果中已经明确,该权利真实合法。第三,案外人***享有回迁安置权利的前提条件是为服从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同意拆迁,并放弃其原有物权的房屋,即其对回迁安置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基于对原享有物权的房屋权利的放弃。因此,在案外人选定的回迁安置房未进行备案登记而被查封的情况下,***作为房屋的回迁安置权利人,其权利能够排除法院对该房屋的执行。故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杜尔伯特镇美立方小区6号楼6单元501室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晶

审判员 王 慧

审判员 鞠红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霍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