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3民初1732号

原告:***,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昆明高新科技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765816855。

法定代表人:冯永会,职务:总经理。

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973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844171402。

法定代表人:陈寿安,职务: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市金地养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疙瘩岭村西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36011149193。

法定代表人:张津立,职务:总经理。

被告:范友海,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第三人:李庆松,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与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范友海、秦皇岛市金地养殖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庆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梁德印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