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3民初1732号
原告:***,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昆明高新科技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765816855。
法定代表人:冯永会,职务:总经理。
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973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844171402。
法定代表人:陈寿安,职务: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市金地养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疙瘩岭村西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36011149193。
法定代表人:张津立,职务:总经理。
被告:范友海,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第三人:李庆松,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与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范友海、秦皇岛市金地养殖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庆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梁德印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