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08民初5324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南台村南。
经营者:岳丽敏,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公园道园东小区704楼1门301室。
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398号昆明高科技广场18楼。
法定代表人:冯永会,该公司董事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服刑。
被告:**,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立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发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岳丽敏,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永会,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发建筑器材租赁站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租赁费350000元,并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3月4日起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建筑器材出租业务。2011年3月14日,被告**以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原告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从原告处租赁钢管、脚手架等物品,并承诺“根据总包单位付款额比例同时乙方支付甲方相应比例租金费,余款主体结构完工一个月内结清(甲方:原告;乙方: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方交付了租赁物,但被告方并未依约支付租赁费。2012年3月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欠到唐山市××区岳丽敏钢管脚手架及机械租赁费:35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因该租赁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无果,故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在2011年1月20日被羁押的,被羁押后公司所有的原始的印章、手续已全部移交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公安分局保管。在此期间没有任命过任何人在外界参加过任何招投标和承揽工程。本案涉及的项目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羁押以后的事情,发生的合同关系法定代表人不清楚,也没有任命过这个项目,因此本案与公司无关。
被告**辩称,一开始的时候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丰润物流商业楼项目部将其项目上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我,我为了施工从原告处租赁建筑器材,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签订合同当天就加盖了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的章,我本人签的字。但是后来开发单位即天明物流公司不让发包劳务,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涉及到的劳务工人工资等均是天明物流公司和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起对外发放的,没有经过我,因此原告的租赁费应该由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4日,被告**作为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丰润物流商业楼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与原告唐山市××区签订财产租赁合同一份,租赁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发建筑器材租赁站出租的建筑器材,双方约定了租赁费、提退货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租赁器材。因拖欠租赁费,被告**于2013年3月4日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发建筑器材租赁站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欠到唐山市××区岳丽敏钢管脚手架及机械租赁费35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明钢铁物流工程项目部欠款人:**2013年3月4日”。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财产租赁合同、提货单、退货单、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发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费350000元,由其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对于拖欠的租赁费,被告**应予支付。因被告**自2013年3月4日拖欠之今未予支付,故对于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发建筑器材租赁站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此被告**应在2013年3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拖欠租赁费3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租赁费350000元付清之日止。根据二被告的陈述以及被告**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发建筑器材租赁站出具欠条的事实可知,被告**系挂靠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发建筑器材租赁站签订的租赁合同。因此,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发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费3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拖欠租赁费350000元为基数,2013年3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租赁费350000元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立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