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8民初3584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发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唐山市丰润区南台村东。
经营者:岳丽敏,女,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公园道园东小区704-1-301。
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398号昆明高新科技广场18楼。
法定代表人:冯永会。
被告:**,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唐山市丰润区润发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租赁费350000元,并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3月4日起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14日**以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方交付了租赁物,但被告方并未依约支付租赁费。2012年3月4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欠唐山市丰润区润发建筑器材租赁站岳丽敏钢管脚手架及机械租赁费3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无果。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发建筑器材租赁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秀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谷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