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602执恢171号
申请执行人:文生龙,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执行人: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庆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峰大市场12号楼3楼。
负责人:***。
被执行人: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冯永会。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初字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56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卷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初字2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