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09执4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5238654L,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大西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6606296G,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大西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的(2019)浙0109民特174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84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杭州市××区××街道湖滨花园碧云天苑的房产,被执行人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杭州市××区××街道国××大厦××室的房产,本院均已轮候查封,但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杭州市××区××街道国××大厦××室、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1号绿色佳园*天上人间酒店式管理公寓的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并发函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杭州市××区××街道国××大厦××室的房产,经本院另案拍卖后,已全部分配完毕,无余额可供本案受偿;查得被执行人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昆玉市铭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但该公司股权无处置价值。截止2020年6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09执4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