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09执11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5238654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大西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9)浙0109民特319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本院已受理了被执行人破产清算一案。截止2020年4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09执11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