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博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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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2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博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华。
被执行人: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建国。
被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建国。
被执行人:余建国,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丁月波,女,1984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余姚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博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余建国、丁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余建国、丁月波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博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566250元。另负担案件受理费32330元、执行费2806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经报告财产情况,但未履行案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执行案件29件,名下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名下位于萧山区房产,已经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置,所得拍卖款尚不足全额清偿第一抵押权人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被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涉及执行案件90件,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0年3月25日以(2020)浙0109破4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处理,本案申请人已经申报债权。
被执行人余建国涉及执行案件66件,名下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名下位于萧山区房产,抵押给来益龙,抵押金额600万元,已经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查封,另有15件案件轮候查封,本院已经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被执行人丁月波涉及执行案件20件,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截至2021年11月11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4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徐建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