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执1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添丽、刘方之,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大西村,组织机构代码:66523865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大西村,组织机构代码:7766062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民终9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70137元、违约金46685(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851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6396.8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申报财产,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国丰大厦1幢1701室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大厦××幢××室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花园××幢××室房产,上述房产涉及多家法院多轮查封,本院无法处置,申请人亦表示暂无需参与分配;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公寓××层××室房产,已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人的参与分配申请。被执行人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5××××、浙AJ××××、浙AB××××车辆三辆,现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申请人已申报债权,上述车辆本院无权处置。被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证券有开户无持有。被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存缴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已被萧山法院冻结。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的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铭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铭元劳务有限公司,除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外,其余公司均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工商登记的浙江铭致餐饮有限公司、浙江铭元劳务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申请人认为上述公司的股权均无价值,无需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2执13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 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