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2156号
原告:杭州天仁建设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8443406T,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831号。
法定代表人:项建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贾启航,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5238654L,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大西村。
诉讼代表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系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葛海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韩志锋,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仁建设环境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天仁建设环境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天仁建设环境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天仁建设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永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