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403民初2738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堂,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博、钱小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2020)豫04民终89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二审中,建工集团与胜达公司均认可双方所签书面合同中未约定管理费条款”,该判决书中认定的“甲供材”金额为1125722元,而非工程结算单中的“1653363”元。故被告不应当将管理费742443元从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工程款应当支付。被告应当返还多扣除的甲供材527641元,以上两项合计为1270084元。原告扣除被告支付的40万元后,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本金为870084元。原告请求被告以87008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0.5%计算,自2020年7月3日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以后利息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但原被告双方未对利息进行约定应视为未约定利息。故,被告神马建工集团应以87008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3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原告的请求应否支持问题:生效的(2020)豫04民终89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明确判决: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神马建工集团作为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支付张占军工程款40万元,合理合法,且本案中原告已将该40万元在被告欠付的工程款数额中予以扣除,故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根据庭审情况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0月,鲁阳煤电公司与神马建工集团签订《河南中平鲁阳煤电有限公司6.00Mt/a动力煤配煤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书》一份,由神马建工集团承包位于平顶山市鲁山县辛集乡四山村附近鲁阳煤电有限公司6.00Mt/a动力煤配煤中心建安工程施工,调试项目。合同签订后,神马建工集团与胜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一份,将鲁阳配煤中心项目职工宿舍、综合办公楼、食堂、澡堂等工程分包给胜达公司。后胜达公司将其承包项目交由张占军实际施工,并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胜达公司按平煤建工集团土建处最终结算总额13.4%计取管理费(其中含所得税、营业税)。
后原告胜达建筑公司、被告神马建工集团、案外人张占军因该工程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卫东区法院作出(2019)豫0403民初5352号民事判决:一、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占军支付工程款749361元及利息(利息以749361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张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后当事人不服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2020)豫04民终89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二审中,建工集团与胜达公司均认可双方所签书面合同中未约定管理费条款。”另外,该判决书中认定的“甲供材”金额为1125722元,而非工程结算单中的“1653363”元。该生效判决结果为:一、维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3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二、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3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张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变更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3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占军支付工程款655123元及利息(利息以655123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李计算至应付工程款履行完毕之日止)";四、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张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另查明,(2020)豫04民终89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张占军申请强制执行,庭审中本案原被告均认可:神马建工集团已支付张占军40万元。
一、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70084元以及利息(利息以870084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3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3元(实收),由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250元,原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3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实收),由反诉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珉
法官助理张静
书记员张燕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