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汝州市马亚平建筑材料门市部与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03民初385号
原告汝州市马亚平建筑材料门市部诉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汝州市马亚平建筑材料门市部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汝州市马亚平建筑材料门市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 珉
书记员 张燕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