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记、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民终4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记,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叶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记及原审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公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23)豫0422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被上诉人**记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23)豫0422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6,由***负担25元,由**记负担1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