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03财保152号 申请人:郑州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荥阳市广武镇西苏村委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39623083X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郑州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建设路支行,账号:4100********;2.开户行:建行平顶山煤炭专业支行,账号:2011********)予以冻结(总限额5018734.3元)。 申请人郑州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保单(保单号:661549202341018200××××)作为担保,并出具担保函(担保限额为5018734.3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州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不利于债权实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建设路支行,账号:4100********;2.开户行:建行平顶山煤炭专业支行,账号:2011********)予以冻结(总限额5018734.3元)。 二、冻结申请人郑州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保单(保单号:661549202341018200××××)。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