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判决书 (2025)豫0403民初969号 原告:平顶山市常志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培新街三号院(平煤土建公司3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70098932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平顶山市常志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志彬公司”)诉被告平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常志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平煤***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顶山市常志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要求被告平煤***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原告平顶山市常志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30,000元。二、依法要求被告平煤***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利息2,85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4.75%自2022年9月12日计算至2024年9月11日)。2024年9月12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9月12日,被告神马股份医疗救护中心门诊部改造工程项目技术员***和工程项目经理***给原告出具《工地结算单》,确认原告在神马股份医疗救护中心门诊部改造工程劳务费总金额30,000元。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做出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事实及金额认可,但不认可利息,未签订合同不是***的原因。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根据结算单及被告***认可的事实,原、被告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原、被告认可案涉工程结算单费用为30,000元。关于利息,原、被告认可结算单中载明的:“经协商此项费用于2023年5月31日前按本公司财务要求入账并支付”系另一个工程预定的付款时间,与本案结算单中的工程并非同一工程。结合上述情况,原告平顶山市常志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平煤***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5年2月21日计算至劳务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常志彬公司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市常志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务费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5年2月21日计算至劳务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平顶山市常志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计311元,由被告平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裁判生效时间】 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退还与补交】 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所示诉讼费分担情况,如需退费,请联系本案书记员办理。 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申请答疑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可随时到原审法院及中院申请司法释明答疑,原审法院及中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要及时处理并全面答疑。当事人对原主审法官(合议庭)释明不满意或经释明后仍坚持上诉、申诉的,应由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进行再次释明,必要时,可由院长或第三方专家、律师等释明。申请前,可提前与主审法官或各院司法释明中心进行沟通,主审法官或司法释明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释明,并制作释明笔录。 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 联系方式:0375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