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李某;某某;陈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0422民初546号 原告:***,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施庵镇黄李村赵园3组,公民身份号码:4113281991********。 被告:***,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廉村镇纸陈村1组68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79********。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路南4号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程平中路北47号院,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83********。 被告:***,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叶县马庄乡李庄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90********。 原告***与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平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工资7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的工程为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尼龙化工产业配套氢氨项目事故水池单体工程,工程地点在叶县龚店镇,建设单位为河南神马氢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单位为平煤公司。其中***和***分包的为事故水池单体工程。2022年6月至7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程上从事技术员工作,工作一个月零五天,工资7000元,已支付0元,下欠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据上述理由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我是在***姐夫工地上给他管事的,帮他管了二三十个人,这二三十号人也包括原告在内,我的工作内容是给他们安排每日工作,其他人负责计工,我一个月工资五六千。 原告是***介绍来的工地,工资也是***谈的,谈过以后***给我说了一下工资是每月7000元。原告来工地干了没几天我就生病了,我把后续工地的工作交接给了***,我病好以后工程都快结束了,也没有再回去。平煤公司在工地设的有门禁卡,所有给平煤公司干活的工人进入工地是需要刷卡刷脸的,这是平煤公司对干活工人的管理方式,我认为平煤公司不承担责任不对。 ***辩称,***说的属实,原告确实有7000元工资没发,但不应当由我去发,我在工地上是给我姐夫***帮忙的,我不管工人,只是工地上有什么事,他们给我说,我给我姐夫汇报。***走的时候把工地上的账给了我,我把这账给我姐夫报过去了,但是账里不包含原告的工资,因为那时候原告还没有说他工资的事。工程结束后原告才加上我的微信找我要工资,所以原告要工资的事我还没有来得及给我姐夫详细说。我姐夫的意思是原告去工地上做技术员这个事他不知道,他找的有技术员,如果原告是给我姐夫当技术员,我姐夫愿意给这7000元。如果原告是给工地上另外一个分包人***干活的,也可以从中协调帮原告要这钱。另外就是原告之前也起诉过我和***,当时我就和原告私下打过协议,约定在打完协议后五年内帮他要这7000元工资,如果要不过来我把这7000元工资给原告。 平煤公司辩称,案涉工程与我公司无关,原告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向我公司主张工资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经案外人***介绍与***相识,在***管理的工地担任技术员,月薪7000元。***当庭陈述其是工地的管理员,负责安排工人的日常工作、记工。***去工地没有多长时间,因***生病,就把工地上的事交接给了***,后续也没有再参与工地的管理。***认可***的上述陈述意见。 ***提供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多次向***催要涉案7000元工资,***承诺“算好安置、一定办到”。庭审中,***也认可***的7000元工资没有支付,但认为这钱不应当由自己支付,而应当由其姐夫***或者工地上另外的分包人***支付。 ***提供的***的证言表明:***的工地需要技术员,我认识***,就给他们介绍,工资是***和***私下谈的,我只知道是7000元一个月。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供的***的证言以及***认可的他管理的工人包括***,可以证实***是因为***管理的工地缺少技术员才被介绍到工地干活这一事实。***提供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中,***对***催要工资的问题反复承诺“一定办到”,或者拖延支付时间,从未作出该7000元不应由其支付或者不应由其姐夫支付的意思表示,故***要求***支付工资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辩称自己并非工地的承包人,但并未提供***应当向何人主张权利的证据。***辩称***的工资应先确定需要案外人***还是***支付,自己可以帮忙协调,但***在庭审后,并未向本院答复其确定的结果。对***的上述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提供的与***的录音,以及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证实原来由***负责管理的工地在***离开后交接给了***。***也未提供其是为***提供劳务的其他证据,***要求***负担还款义务,本院不予支持。 ***未提供其系平煤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与平煤公司存在劳务关系的相关证据,***要求平煤公司负担还款义务,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7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主审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注明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注明法官联系方式),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申请答疑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可随时到原审法院及中院申请司法释明答疑,原审法院及中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要及时处理并全面答疑。当事人对原主审法官(合议庭)释明不满意或经释明后仍坚持上诉、申诉的,应由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进行再次释明,必要时,可由院长或第三方专家、律师等释明。申请前,可提前与主审法官或各院司法释明中心进行沟通,主审法官或司法释明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释明,并制作释明笔录。 主审法官:***,联系方式:0375-286**** 司法释明中心电话:0375-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