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豪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与***、无锡威豪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财保32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代理人张卫勇,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被申请人无锡威豪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石塘湾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威豪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威豪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威豪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志如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郁雄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