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豪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无锡品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无锡威豪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6784号之一
原告:无锡品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64320288J,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慧谷创业园**政和大道**-8。
法定代表人:华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和,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威豪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22774824,住,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石塘湾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哲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无锡品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威豪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品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品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品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3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53元,由原告无锡品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浦湖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左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