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6784号
申请人:无锡品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64320288J,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慧谷创业园**政和大道**-8。
法定代表人:华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锡威豪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22774824,住,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石塘湾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哲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品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威豪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品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无锡威豪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威豪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浦湖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左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