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4民初1212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雁冰,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27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洛阳泽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瀍河区振兴南路银河小区综合楼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靖。
被告: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瀍河区启明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白远芳。
原告**与被告***、洛阳泽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佩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何晨杰
书记员韩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