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4民初1077号之一
原告:洛阳市三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九都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霖,董事长。
被告: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启明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白远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飞,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三鑫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市三鑫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279元减半收取7313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8139.5元,由原告洛阳市三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倪献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马晓芬
代书记员 任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