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04执1274号之三
关于本院受理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04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0万元,并支付以190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0年6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诉讼费21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900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304执1274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信息、银行账号、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金额共计96674.16元,款项已支付申请人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10至2021年6月10日止。 通过传统查控,于2021年1月23日通过郑州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豫A×××××号小型汽车一辆,并于2021年4月3日通过司法拍卖网络以610692.9元价格拍卖成交,除去中信银行郑州分行的车辆解押款项113235.87元外,剩余款项497457.03元已支付申请人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因申请人未书面申请导致财产超期未续封、续冻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案执行标的为1948569元及利息,本案已执行594131.19元,尚未执行到位1354437.8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0304执12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霍振武 审判员  刘家定 审判员  余 婧
书记员  李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