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豫0304民初778号
原告洛阳明锐节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锐节水公司)诉被告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和德房地产公司)及被告厚和德房地产公司反诉原告明锐节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锐节水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晓红、被告厚和德房地产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崔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模块化同层排水系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全部支付价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的反诉,合同约定是购房业主使用节水功能,赠送三套自动水控系统,并不是赠送给被告,因此对于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及2014年4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模块化同层排水系统合同》,约定乙方给甲方开发的银河小区公租房供应模块化同层排水系统下沉式,其中第一条约定……(注:……自控器电路及电器部分由购房业主入住装修时决定使用后,由购房业主付款给乙方,乙方负责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乙方赠送三套含节水功能的自控器电路及电器部分。)。合同总价款为144.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如期提供了相关设备,进行了安装并通过验收,被告支付大部分款项后,余款22300元未付。现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过,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2238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则提起反诉,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继续履行完毕合同,将合同约定的电磁阀配件交付给反诉人,合同约定赠送三套价值4500元;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被告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洛阳明锐节水技术有限公司价款223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洛阳明锐节水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晓鸿
代书记员 :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