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04民初725号 原告: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启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0年4月15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女,汉族,1990年11月27日生,户籍郑州市。 原告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德公司)诉被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厚和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厚和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2.请求判令二被 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4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当日原告将400万元借款转入被告***银行账户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两次归还借款210万元,现仍欠原告借款19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款说明》一份,就剩余欠款提出了还款方案。但是被告未按还款方案履行,导致欠款至今仍未归还。 被告***答辩称:我没有借款400万元,是因为厚和德公司从我这儿包工程向政府交保证金,当时厚和德公司与河南中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作,我是居间人,当时需要中兆公司向新安县公共资源教育中心交600万元保证金,厚和德公司拿了400万元,中兆公司出200万元。项目签完合同后退还保证金给中兆公司,中兆公司扣完利息退给我300余万,我分2次退给厚和德公司210万元,剩余190万未退。欠款说明是我们写的,里面少算一笔账,项目还有40余万应该由厚和德公司出,但没写上。不同意支付利息,本金应扣减40万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4日原告通过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奥体花城支行向被告***转账400万元,银行转账凭证记载备注为借款。2019年5月16日***、***以欠款人身份向原告出具欠款说明,内容主要为:2017年11月14日,***、***向贵公司出具保证金收条一份,公司将400万元整(肆佰万元整)转至***个人银行账户。截止目前,二人已归还贵公司210万元,现仍欠190万元整。为尽快还款,欠款人***、***提出以下方案:一、将原做为担保的***名下购房合同原件壹份、发票贰张还给***、***(合同编号:160023*****,位于郑州市天河东路的房产),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做为还款来源。二、将***名下的型号为“**S混合动力A2*****”,车牌号为“豫AF*****”小型越野客车,已行驶公里数50072KM,做为担保物至贵公司,直至欠款全部偿还完毕。三、自2019年5月16日下午4点17分起,此车辆放于贵公司期间,出现车辆丢失、损坏、违章责任与***、***无关,***和德公司承担。欠款说明下方还有***的名字。 ***认可情况说明中放在厚和德公司的豫AF*****越野客车登记在***名下,认可出具欠款说明时***在场,认可与***系夫妻关系,但声称双方今年6月(2020年6月)离婚,本院要求其提供***的身份情况、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未按时提交。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转账凭证,备注为“借款”,***、***又出具欠款说明。原告主张为民间借贷,据有证据优势。欠款说明下方有“***”签名,***认可出具欠款说明时***在场,情况说明写明***名下的豫AF*****越野客车作为担保于2019年5月16日交付于原告,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要求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主张欠款说明里面少算一笔账,应再扣除40万元,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0万元,并支付以190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0年6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1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900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