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民初596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男,汉族,2001年7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洛阳分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启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女,汉族,1973年6月13日出生,户籍地洛阳市西工区,现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与被告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于同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