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04民初1685号
原告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侯天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回族,1988年9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厚和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递交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