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04民初1685号 原告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侯天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回族,1988年9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厚和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递交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厚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