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天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侨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02执152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济南侨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天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侨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1日、10月19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817.24元,并发还申请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华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