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辖终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山东天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0112民初4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山东天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明确的履行地,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济***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地为合同履行地。涉诉产品购销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货款及违约金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彭 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