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川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终5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雪山路69号。
负责人:丁文良,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浙江中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站前东小区综合大楼5楼A座。
法定代表人:郑孟良。
原审被告:郑孟良,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原审被告浙江中川装饰有限公司、郑孟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2民初3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林华
审 判 员 潘海津
审 判 员 何士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吴世相
代书记员 项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