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民辖终4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站前东小区综合大楼5楼A座。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钒,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雪山路69号。
负责人:丁文良,支行行长。
上诉人浙江中川装饰有限公司、***、蔡钒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2民初386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标的巨大,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为温州市鹿城区,故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莉萍
审 判 员 钱晓勇
审 判 员 胡爱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邹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