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5执异4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负责人:叶乐磊。
被执行人:新余中川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产业园区龙腾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郑孟良,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郑孟良,男,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永宁巷88弄7号,身份证号码:330302196409281657。
案外人:潘泰胜,男,195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案外人:浙江中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站前东小区综合大楼5楼A座。
法定代表人:郑孟良,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新余中川木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被执行人新余中川木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将郑孟良、潘泰胜、浙江中川装饰有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并裁定对新余中川木业有限公司之债务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称,被执行人新余中川木业有限公司履行裁决义务的期限已经届满,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追加郑孟良、潘泰胜、浙江中川装饰有限公司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其中郑孟良未缴出资900万元、潘泰胜未缴清出资570万元、浙江中川装饰有限公司未缴清出资1530万元)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上海仲裁委(2019)沪仲案字第0594号裁决的支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查,2014年1月17日,江西华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赣华泰(新余)验字(2014)第017号验资报告载明:截至2014年1月16日止,新余中川木业有限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2015年2月2日,新余中川木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在原有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基础上,增资2000万元为注册资金3000万元,新增注册资金在2023年1月23日前缴足。
本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截至2014年1月16日止,新余中川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已实缴了注册资金的出资,而增资2000万元为总注册资金3000万元的新增注册资金部分在2023年1月23日前缴足,因此,不存在异议人主张的新余中川木业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其注册资金出资义务(其中郑孟良未缴出资900万元、潘泰胜未缴清出资570万元、浙江中川装饰有限公司未缴清出资1530万元)。综上,对异议人请求新余中川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东郑孟良、潘泰胜、浙江中川装饰有限公司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清偿责任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
审判长 肖兵生
审判员 张昌发
审判员 彭胤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