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26民初9339号
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浦江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百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楼旭兵。
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百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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