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13697号
原告义乌市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授权委托合同》第10.4条约定:“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在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现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议,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原告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义乌市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舒 怡 人民陪审员 周 京 人民陪审员 张婷媛
书 记 员 金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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