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宏展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3123号之一
原告:义乌市宏展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杨三村13幢3单元。
法定代表人:傅华汴。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龙,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振邦,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幢1301室-1。
法定代表人:毛协训。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宏展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宏展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宏展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42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义乌市宏展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楼宇栋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胡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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