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弘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7民终6477号
上诉人义乌市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弘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15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从审查情况看,由于弘德公司管理混乱、施工不负责导致涉案工程进度严重滞后,2018年9月初,鼎成公司将弘德公司清退,但弘德公司撤出施工现场前,各方未共同对弘德公司在退场前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进行审计,由此造成案涉双方在本案诉讼中对弘德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应得工程款存在严重分歧,而一审法院依据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杭州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进度预警函来推定弘德公司在退场前已完成涉案工程合同价的18%,即为3064.3067万元,但该工程款推定并不符合本院二审查明的情况。综上,为查明弘德公司退场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应得工程款,本院认为,虽相关施工现场早已不复原样,但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等应保有相关工程量的跟踪、核算资料,鼎成公司要求法院对弘德公司退场前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属于合理诉求,应予准许,但相关事实宜由一审启动鉴定程序并审查确定,故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155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义乌市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13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高 耘 审 判 员  楼 晋 审 判 员  胡 照
代书记员  何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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